福建土葬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不可能再恢复。
当前,在福建进行殡葬行为,必需严格执行《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。该办法是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。
中文名: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
实施时间:2002年10月1日
公布时间:二○○二年八月十二日
编号: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。
相关规定:
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。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,可划为土葬改革区。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六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,自愿实行火葬的,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,他人不得干涉。